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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知识系列

ACBAI WA

9 月 26, 2020 #房产税务

一般情况下因私用或投资所购买的空置土地是资本财产(capital asset ),可能会有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 但如果购买土地是用于纳税人从事的与土地相关的生意中,该土地就成为库存(trading stock),土地的销售就成为常规收入(ordinary income),当年销售价值超过$75000,就必须注册GST.

那么怎样判断所买的空置土地是资本财产还是库存呢?

土地成为库存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从事的生意活动与土地相关或纳税人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销售.

与土地相关的生意活动包含以下活动:

· 购买土地是为了开发或分割,然后销售

· 购买土地是为了建居住或商业房,然后销售.

✳ 这包括一次性的土地购买、分割、建房及销售行为.

当土地成为库存时,没有资本增值税(一次性土地开发例外),与其它的生意活动相似,会产生常规的收入税和GST.

通常情况下,当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建房自住或作为投资房产时,该土地是资本财产.

土地本身通常从资本增值税的角度讲不能做为自住房,但是在房屋还未建造的四年内,纳税人可以把空置土地做为自住房(main residence). 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在空置土地上建房

·  房屋建好后,尽快入住

·  至少3个月继续使用该房作为自住房

✳ 如果因房屋损坏而导致的土地成为空地,该空地可以当做自住房.


上期讲到销售分割后土地的盈利可能是资本增值,可能会有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也可能是常规收入(ordinary income),交纳常规的收入税, 这视具体情况而定。

※ 请注意分割土地本身不会产生资本增值,只有当销售分割的土地时才会产生增值或常规收入。

那么这一次就来讲一讲哪种情况下分割土地的盈利是资本增值。

以下情况是资本增值:

· 分割自住房的土地,销售新分割的那块地 。(这种情况不享受自住房资本增值税免税的待遇)

· 分割农场用地,销售分割的部分用地。

※ 分割投资房的土地的情况复杂,需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分割后的土地的购买日期是整块地购买的时间,其成本价值要以合理方式在分割的土地间进行换算。

哪种情况下销售分割的土地的盈利是常规收入呢?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是常规收入:

· 分割土地然后销售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 盈利是在从事生意或商业活动中产生的。

请注意,纳税人不一定是做这方面生意的人,只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分割及销售带有生意或商业色彩,该分割及销售产生的盈利就是常规收入. 一旦是常规收入,就有可能要注册GST。

请注意销售长期拥有的投资房也有可能是常规收入,之后我们会跟大家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房产投资者认为销售长期出租的房产所产生的利润是资本增值,可享受50%折扣的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的待遇。可惜这种观点可能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因此经常在税务上面会产生一些问题。

当出租的房产最初是由房产投资者所建造时,其销售利润也可能是常规收入(ordinary income),需交纳常规的收入税。在前两期的知识基础上,这次我们将会根据以下两个案例作出分析。

案例1: 纳税人是一建筑商(builder), 他购买了两块相邻的土地,建了16个Units, 将其出租了6年以后卖出,获得利润. 

而该利润被Board of Review判断为常规收入。建筑商解释说他是要持有这些房产做为长期投资的,而房产是被迫卖掉的,理由是他需要资金来买家庭住房,另外他认为该房产投资没有盈利了(这是从出租收益角度讲的)。

The Board 不认同建筑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他和他妻子已有一个住房;

· 该房产投资是有盈利的(出租有效益);

· 建筑商有前科:有两次购买土地、建房后出租半年左右、然后卖出的历史

基于此,建筑商出售16个Units这个行为被判定为是土地开发活动的一部分,所得利润属于常规收入。(等同于一个商店正常的营业额)

案例2: 纳税人是两兄弟,他们买了一块地,建了3个Units, 目的是出租或出售Units。建好后,自住了近一年后出售,获得利润。

两兄弟解释其目的是长期投资,因其财务方面出现困难才被迫出售该房产但法庭裁判销售利润属于常规收入,因为法庭认为其证据不充分,该兄弟并没有把房产出租,因而该房产买卖具有必备的商业特质。

注意:税务局和法庭特别关注的是纳税人买卖房产时的目的或意图,尤其是对有买卖房产历史的纳税人更是如此。


房地产开发商在买卖以下两类房产时通常会渉及到GST的问题:

· 商业住宅(例如旅店、宾馆)

· 新居民住宅(Residential Property)

 什么是新居民住宅?

· 未曾以住宅出售过,也不可能长期出租的住宅(根据税法S195-1, 长期出租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至少租赁50年)

· 是通过大幅度的重新装修造成的住宅

· 在同一块土地上推倒旧房后重建的住

那么重新装修产生的新住宅是指什么呢?其实它因具体情况而定,税务局认为要想符合该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 影响了房子整体(不包括房屋周围土地的landscaping)

· 房屋的大部分进行了更换(粉刷,更换地毯不属于此类)

· 装修是由现任房主进行的(不是前任房主的装修)

这些装修如增加楼层、卧室、洗漱间、房后增加新厨房和客厅,安装楼梯等会被认为是大幅度的装修.

* 出售新居民住宅时会有GST, 但租赁新住宅(其主要目的是居住,与租赁期限无关)则没有GST. 

此外非常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最初建房时已申报拿回了GST。当新居民住宅变成租赁房时,房地产开发商要做调整把已拿回的GST 按一定顺序退给税局,这种调整(计算)比较复杂,花费时间,因而会计的费用会相对较高。

当新居民住宅在建成后仅仅用作出租而且出租5年以上,那住宅就不认为是新住宅,其出售时便没有GST. 税局强调这五年必须是连续的,包括中间出现的短期无房客、但住宅必须是在市场上招租的时候。不包括私用该住宅或房屋空置、无招租意向的时间段落.

非新住宅的分割本身不会导致新居民住宅的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曾被当做商业住宅出售的住宅仍有可能是新住宅,比如由旅馆变成strata titled 的公寓或单元房(units)。一个单元的出售属于新住宅的销售,是要有GST的,因为该单元未曾按住宅出售过,而且上面所说的5年的规定并不适用,因其以前不是居民住宅.


The margin scheme 是房地产开发销售中计算GST 的一种方法,其优势是地产商或建筑商合法少交GST, 有效增加了项目开发的税前利润. 但是能否使用此方法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计算。

通常情况下,假设地产商出售一块地, 销售价是$550,000, 销售收入是$500,000, 所含的GST是销售价格的十一分之一($50,000),该GST 必须要付给税局,而买家(buyer)视其具体情况可申报所付的GST.

在margin scheme 情况下,先计算销售的margin, 销售margin 是销售价格减去土地的成本价或评估价,所含的GST 是该销售margin 的十一分之一。这种情况下,地产商交给税局的GST 要比正常情况下计算的GST少,但是买家绝对不能申报支付的GST, 因而这方法对卖家(seller)有利.

现举例来演示正常方法和margin scheme 在计算GST 上的区别。

Robert 是一名注册GST的建筑商(builder), 他从一还未注册GST的卖家手中买了一块空地,价格为$330,000. Robert 在空地上建造了一新房,建房费用是$440,000 (含GST),Robert 申报了所有的GST部分($40,000)。

Robert 要出售此房产,售价为$1,100,000。因为此房产是新住宅,故销售价格中必须含有GST.

正常方法的GST  

Robert 必须要付$100,000 GST($1,100,000/11) 给税局,他税前的纯收入为$270,000。计算公式是: $1,100,000 (销售价格) – $100,000(GST) – $330,000 (土地成本价) – $400,000(建筑费用).

 Margin scheme下的GST  

Robert 必须要付$70,000 GST($770,000/11) 给税局. 销售的margin 是$770,000,它等于$1,100,000(销售价格)- $330,000(土地成本价). 因此运用margin scheme, Robert节省了$30,000 的GST,其税前纯收入也变成$300,000. 

综上所述,该方法的使用有严格条件的限制,一定需要向专业的、经验丰富的税务会计师咨询。


自住房后院分割后建房出售或直接将分割的那部分土地卖出去,是否仍享受自住房免税的优惠?分割后的土地本身不享受该优惠!分割土地新建的房屋不是自住房,当然也不享受免税的优惠!换句话说,自住房(在1985年9月20日之后购买的)的后院分割肯定不可以免税的,那它的税务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资本增值或盈利模式(profit-making scheme)是后院分割的两种税务情况. 我们在之前的房地产税务知识系列(二)中解释了土地开发的资本增值和常规收入的两种情况,这种盈利模式集资本增值和常规收入于一身!

 直接出售后院分割后的土地 

多数情况下单独出售后院分割后的土地符合资本增值的条件,增值税按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请注意该土地的购买时间是购买自住房的时间, 该土地的成本价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在分割时在分割的土地间进行换算。税局在其规定TD 97/3 中解释了可接受的分割后土地成本价的计算方式。

如果自住房是在1985年9月20日以前购置的,该房产(包括土地)是pre-CGT财产,出售分割后的土地通常免增值税。该日期是资本增值税引进的日子。

 出售后院分割后所建的房产 

税局通常倾向于把其做为盈利模式处理,不管该房是自己建的,还是由独立的建筑商建造的,既使是房主以前从未从事过房产开发的活动。

在盈利模式下,出售房产的盈利既有常规收入的计算,又有资本增值税的计算!这两类收入有可能在一个财政年内报税,也可能在不同的财年内报税,这取决于土地购买的时间和房屋出售过户的时间。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他们不是房产开发商,出售开发的房产的盈利一定是资本增值,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许多房产开发出售的行为被税局认为是盈利模式profit-making scheme. 对此税局有专门的规则TR 92/3。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房产开发、出售即是盈利模式:

l  纳税人有赢利目的

l  房产开发具有商业特色

纳税人在介入房产开发活动时的目的或意图很重要,赢利目的不一定是唯一的目的或起主导作用的目的,只要是显著的目的就行。该目的性的判断是税局因具体情况而定的客观判断而非依据纳税人的主观意图而定。但法庭案件显示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也是相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赢利目的可以是以后产生的并非一定在购买房产时就必须存在的。比如有一个叫做Stevenson的案件,纳税人在买农场时没有分割开发的意图,该家族在拥有农场70年后想整块出售,因无合适的售价便进行了土地分割,在几年内将分割后的土地销售出去,该行为被判定为盈利模式。

另外,税局认为纳税人意图产生利润的手段与最终获取利润的手段之间并无相关。我们可以借由Moana Sand案件清晰的看到,纳税人买土地时是为了出售土地上的沙子,然后等机会成熟再分割、出售土地。之后该土地被强制收购,利润仍被法庭判为常规收入。因此从税局角度看,一旦存在赢利目的,通常情况下不可能推翻它,使盈利模式变为资本增值!

* 如前期讲座所言,盈利模式的税务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介入房产开发、销售时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税务会计师以避免以后修改错误导致的巨额花费。


众所周知,投资房的贷款利息是抵税的,要保证合法合理抵税,在贷款和重新贷款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结构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出租房贷款时夫妻双方共同贷款. 但有些人以为用工资高的一方贷款,就可起到最大化的抵税效果. 比如丈夫工资高,就用丈夫一人名字来贷款,认为利息就可以全部抵丈夫的税了,完全错误!该出租房的收入及花费必须按该夫妇对该房产的法律拥有权进行分配。

如果出租房在一人名下(太太),而贷款是在夫妻两人名下,在先生名下的利息是否能抵税?先生可通过on-lend的方式使得所有利息都抵太太的税!

请注意要确保贷款者名字的正确性. 比如Lambert 的案例,贷款名是纳税人做为其一信托(trust)的信托人(trustee)而非纳税人本人,纳税人强调是银行的错误,但无证据证明之,被裁定为利息花费是属于其信托的而非纳税人本人的,因而纳税人本人不能申报该利息.

2. 借贷在买投资房时交纳的保证金(deposit) 

绝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用自己的积蓄来支付保证金. 如果购房者能从line of credit 或任何一个贷款中借贷这笔保证金,在此保证金上产生的利息是可以抵税的. 但如果那个line of credit或贷款本来是个人私用,这就变成了"公"私兼用的混合贷款,利息自然也变成了公私混合了,这需要按税局要求、根据每月的借贷、还贷及利息数额将可抵税的利息部分从混合利息中分离出来!不是简单地用公用贷款数额与总贷款的百分比来算的!

3. 重新贷款(refinancing) 的混合贷款

很多人最初先买一套房(简称A房)自住,几年后买一套更好的房产(简称B房)自住,然后将A房做为投资房出租. 在为B房贷款时,通常会把A房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大程度,用A房重新借到的钱来购置B房,认为A房新的贷款上产生的所有利息都可以抵税!完全错误!A房的贷款在重新借贷那刻起就变成"公"私兼用的混合贷款!如前所述,需要将可抵税的利息部分("公"用)计算分离出来!

4. 有些特定安排的贷款有可能触犯逃税法(Part IVA)

通常这些贷款安排旨在加速还清私用贷款以达到最小程度支付私用贷款的利息的目的,它以把所有的还款(repayment) 都先还到私用贷款帐户来实现的. 比如Hart 案例,纳税人在贷款时把贷款总额分配到一私用帐户和一投资帐户("公"用). 每月最低付费数额在贷款总额上计算的,直接全部付款到私用帐户,该公用帐户的利息未付就累积变为该帐户的本金. 这种安排违反了逃税法,被判定公用帐户上累积产生的利息不能抵税。

* 请注意触犯逃税法不仅会带来民事处罚,还有可能有刑事处罚(入狱服刑).


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士有些会选择在自已家里设立办公室或工作间向大众提供服务. 自家办公室如何抵税?是否仍享受自住房免资本增值税的待遇?

1. 自家办公室能抵货款利息、市政费、土地税及房屋保险吗?

这取决于你是否通过利息抵扣测试 Interest Deductibility Test. 无论是贷款买房还是现金支付,都需要用该测试。也就是说既使用现金支付,你必须要假设你是贷款买房

该测试有两个条件:

1:自家办公室的领域必须绝对(exclusively)用做运营生意的场所,也是这样确认的。

2:自家办公室的领域不可能也不适合做私人用处(比如医生家里的手术室).

满足以上条件,上面提到的费用就可以抵税,当然其它运营生意的花费也是可以抵税的。

例如 Alex 在自家设一个工作间从事电工服务,该工作间占地面积为整个房子面积的10%. 他可以申报10%的那些花费,因为他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在家里做生意和生意场地绝对是用来从事电工生意的.

2. 能享受免资本增值税的待遇吗?

不是百分之百的享受,既使你不申报贷款利息!你也不能因没申报利息而把它做为房屋的成本. 资本增值的一部分做为收入就要交个人收入税了.

例如 Jana 的房子在1991年1月1日过户,在2016年12月31日出售. 在此完整的8年里该房是Jana的自住房. 8年的一半时间里,Jana 在家里运营她的摄影生意,她翻修了几个房间完全为生意所用,不可能做为私用,这几个房间占整个房屋土地面积的25%. 

Jana 卖房时产生了32万元的增值收入,因她拥有此房在12个月以上,因此她享有资本增值税的50%的折扣优惠,那她需要交税的增值收入为2万元($320000*25%*50%*50%). 


出售继承的房产有可能全免资本增值税或只免其中的一部分,这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 去世的房主是什么时候购买该房产

· 房主是什么时候去世的

· 该房产是否曾用来产生收入(比如出租).

那么接下来就为各位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举例分类

1. 房主在1985年9月20日以前过世

在此日之前继承的房产,出售时全免资本增值税. 但如果在此日或之后对房产进行了大的装修改进,这部分有可能要交税. 这是因为重新装修的部分被视为独立的资产!

2. 房主在1985年9月20日以前购买的房产在此日或之后过世

如果该房产在房主去世的2年内将其出售(完成过户手续),无论在这两年内该房产作为继承人的自住房还是出租,全免资本增值税.

如果该房产在2年内不出售,从房主去世之日起到房产出售之日该房没用来产生收入(出租),而且房主的配偶、或遵照遗嘱有权居住该房的人、或继承人自己把此房用做自住房,出售时全免资本增值税.

3. 房主在1985年9月20日以后购买的房产

房产在1996年8月20日之前继承,满足以下条件全免资本增值税

● 如果房主自购买之日起到去世之日一直将此房产用做自住房,没用来产生收入(出租)

● 从房主去世之日到房产出售之日,该房没用来产生收入

● 房主的配偶、或遵照遗嘱有权居住该房的人、或继承人自己把该房产作为其自住房.

4. 房产在1996年8月20日之后继承,以下两种情况全免资本增值税

情况1: 

● 房主在去世前用为自住房、没用其产生收入

● 该房产在房主去世的两年内出售. 

情况 2:

● 房主在去世前用为自住房、没用其产生收入

● 从房主去世之日到房产出售之日,该房没用来产生收入

● 房主的配偶、或遵照遗嘱有权居住该房产的人、或继承人本人将其作为自住房.

※ 如不符合以上全免的情况,那就要交纳部分资本增值税了.


能否把曾经住过的、但目前在出租或闲置的房屋、在出售时仍把它做作为自住房?答案是可以.

通常情况下,当您不再居住在某个房屋时,该房不再是您的自住房了(main residence)。 但是从资本增值税的角度考虑,尽管您不住在那里,仍可以选择把它视为自住房,与此同时,您不可以把其它房屋也视做自住房,既使是您住在那里(有一情况例外)。

如果该房出租,在6年期限内仍可将其视为自住房,免全部资本增值税. 在您拥有该房的所有时间内,这6年期限可重复使用。比如在第一个6年要结束时,您停止出租搬回去住,然后又搬出来出租,新的6年又从您搬出之日时重新计算. 这就是自住房的6年规则. 请注意税局没有明文规定又搬回去住的时间应该有多长。

如果出租的时间超过6年,那就要交部分资本增值税了.如果此房没有出租,则没有这6年期限规定. 

例如Tina(化名)于2000年7月1日在悉尼买一公寓用做自住,在2002年1月1日因工作搬到布里斯班后将悉尼的公寓出租。2006年12月31日悉尼租客搬出,于2007年3月1日重新出租直到2009年2月28日。该公寓总共出租了7年.

Tina于2007年1月1日又从布里斯班搬到墨尔本,在墨尔本买了一套房子并住在里面。 在2009年12月31日将此房出售,然后回到悉尼住在公寓里直到2016年2月28日将悉尼公寓出售。

Tina 在2010年的税表上没有将她墨尔本的房屋作为自住房,虽然她一直住在那直到房屋出售。 她申报了所有的资本增值税。 在2016年的税表上将她悉尼的公寓作为自住房。 因该公寓出租的时间超过6年,故资本增值税不能全免,只交纳了其中的一部分。

※ 重要提示:自住房是在您出售曾经住过的房子时才确定的,其目的是享用自住房免资本增值税的优惠以达到最大化的合法避税. 这需要专业税务会计师的计算和建议!


做生意租办公室或店铺,在签租赁合约和合约中止时应考虑相关的税务影响。

1. 准备或审阅租赁合同的费用

签约前最好找有经验的律师把关,律师费是可以直接抵税的。但如果租赁的商业房公私兼用,律师费必须合理分配,只有因公部分才可抵税。如果最后合约没签,完全不能抵税。

2. 出租人提供的激励措施

出租人为保证房产的出租,有时会给承租人提供一些现金类的或非现金类的优惠措施。承租人要理解这些优惠的税务影响。税局要求承租人把享受的下列优惠记录为正常收入:

· 出租人提供搬迁费用

· 出租人支付更改合约(租赁更大的空间)的费用

· 出租人支付承租人的与他人违约的费用

· 出租人提供免费的办公室或店铺的装饰品、设备等

承租人享受的免费或降低的租金、或无息贷款不算做承租人的正常收入。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生意或经济实体。

3. 承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以确保能租到想要的办公室或店铺

这笔费用在本质上是资本财产(capital in nature), 不能直接抵税。它成为承租人租赁的费用,在承租人转租、放弃或取消租赁时用来计算租赁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

4. 合约中止时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Make Good “的费用

承租人有时会根据自已所需对租赁的房产做些改动。如果合同要求承租人在合约中止时必须把租赁的房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承租人把自已的改动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不可以直接抵税。但如果承租人自己不做拆除,而把相关的费用支付给出租人由其负责,这笔make good 费用就可以直接抵税了。

5. 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以提前中止租赁合同

通常情况下这笔收入本质上是资本财产,资本增值税的规则在此适用. 但是当一定条件满足时,这笔收入可视为承租人的正常收入。

6. 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以提前中止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是在经营生意过程中或停止运营生意时支付给出租人以提前中止合同,这笔费用可分5年抵税。抵税的数额由市场价格规则决定(market value substitution rule)。但如果提前中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署另一个相似的新合约,完全不可抵税。 


上期讨论了商业房承租人在签约和合约中止时相关的税务事宜。相应地,商业房业主也应该了解与其相关的税务问题。

1. 业主和承租人可同时拥有房屋的折旧资产

例如承租人安装了空调系统,合同规定任何改动不能拆除,该空调系统就成为房屋的一部分。这样业主和承租人共同拥有该空调系统。如果承租人自已出资安装,业主虽拥有该资产,但不能申报折旧抵税。如日后业主将该房产出售,分配到空调系统上的售价是正常收入。

2. 业主提供的出租激励措施

业主以下的花费是可以直接抵税的:

· 给承租人提供搬迁费用

· 为承租人支付更改合约(例如租赁更大的空间)的费用

· 为承租人支付其与他人解约的费用

业主装修的费用、给承租人提供的设备是资本资产,业主享受相应的折旧抵税。但是如果业主提供的激励措施是娱乐形式(如渡假游等),该花费不能享受任何方式的抵税!

※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业主和承租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生意或经济实体。

3. 业主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以确保能租到想要的办公室或店铺

该收入不是正常收入,而是资本增值或收益(capital gain)!与此相关的资本增值税比较复杂,有5类(F1到F5),这应该由专业税务会计来计算。

4. 业主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Make Good “的费用

该收入是业主的正常收入(如同租金一样)。

5. 业主付费给承租人以提前中止租赁合同

不管业主提前中止合同的原因是什么,这笔花费不能直接抵税!资本增值税的规则在此适用。

6. 业主收到承租人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付费

当满足一定条件下该收入是正常收入,否则就是资本增值!资本增值税的规则在此适用。

总结:商业租赁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正常收入/直接抵税和资本增值/亏损两方面,更重要的是不同类别的资本增值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如能享受资本增值税折扣优惠的收入错误地当做正常收入,那很可能多交税了。


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时配偶双方之间财产的转移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问题。

通常情况下,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会产生资本增值税,但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时配偶之间的房产转换在有法庭命令或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可免此税。这类转换是一种自动滚动(an automatic rollover),房产成本不变,退出方无资本增值税,保留方将来出售该房产时会有资本增值税。

如配偶双方私下里无正式协议来分配房产,该滚动性质不成立。这种情况下,退出方有资本增值税,保留方被视为在房产转换时以市场价格购买此房产

请注意滚动规则只限于转换的房产所有权,满足一定条件自住房免资本增值税规则适用于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滚动规则也适用于同性间的婚姻或同居关系。

接下来我们就实际举例来帮助各位读者更好的理解。Laurie 和Jennie在一起生活了4年后分居,为节省律师费用,他们决定自已分配财产。在其同居关系中,他们住在Laurie名下的一套房子里,他们之间的非正式协议决定Laurie继续拥有此房产。Laurie名下有另外一套房产,Laurie把他一半的房产权以$6000的价格转让给Jennie, Jennie 自转让之日起承担该房产所有的房贷。

Jennie被视为支付了市场价格来购买Laurie的一半产权,她实际上支付的$6000和承担所有房贷与此无关。增本增值税的滚动规则不适用Laurie和Jennie之间的房产转换,这是因为

· 转换在非正式的协议下进行

· 转换不是以市场价格进行的。

Laurie尽管只收了$6000,但被视为在出售他一半产权时收到了市场价格,在此市场价格上计算其出售产权而产生的资本增值税。

请注意资本增值税的滚动规则也适用于其它的资本资产比如收藏品(价格高于$500) 及私用车辆、游艇和家具等(价格高于$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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